律师简介
          韦伟律师,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1994年以广西考区第一名的成绩通过中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律师资格。       韦伟律师有着近20年的律师执业经历, 期间担任过多家单位和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以非诉讼的方式代理当事人调处各类纠纷或提供项目法律服务数百件次;代理各类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案件近千件。在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所涉及的领域是十分广泛的,除了传统的刑事辩护,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案件外,更多地是参与或代理了包括企业组建、改制;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物业管理;金融贷款担保;保险理赔;知识产权的纠纷和保护;各类物资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大型综合或专题性的经济展览(博览)会的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执业以来,曾为柳州第二空压机总厂、柳州空压机集团公司、柳州联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力风经贸公司、南宁市粮油饲料总厂、南宁市益海瓶盖厂、广东省兴遂县兴遂经济发展公司、广西天锤拍卖有限公司、柳州市恒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恒原佳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恒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田东县鑫玉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扶绥县柳鑫冶炼厂、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中国银行南宁市邕州支行、中国银行南宁市城北支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中国银行南宁市双拥支行、中国银行南宁市东葛支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中国银行南宁市建政支行、中国银行南宁市埌东支行等众多单位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       办理过的有代表性的刑事辩护案件有:1、陆某某挪用公款案,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陆某某被判无罪;2、韦某某抢劫案,被告韦某某抢劫罪成立一审被处死刑,本人担任被告韦某某的二审辩护人,广西高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意见,改判被告韦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3、吴某某聚众斗殴案,吴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吴某某不予起诉。       韦伟律师曾多次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法工委邀请,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及立法后评估的专家论证会。        亦曾多次应邀在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广西人民广播电台、柳州人民广播电台、《南国早报》、《八桂都市报》等媒体当中评点、解答法律问题。       专业、敬业是韦伟律师一贯秉承的执业理念,在多年的法律事务工作中,韦伟律师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 房产纠纷
  • 损害赔偿
  • 婚姻家庭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韦伟
  • 执业律所: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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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
    广西-南宁
  • 地  址:
    广西南宁市古城路22号银宇大厦A座14楼1405室